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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8-4-15 13:14:34 NET 阅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人居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决、自律原则,业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维护公共秩序原则。
  物业管理活动应向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自治机构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二)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五)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行为;
  (七)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八)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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