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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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15 13:14:34 NET 阅读: |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二)遵守业主公约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管理服务活动;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为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使用人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行为,并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犯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既定的使用目的使用物业,自觉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已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二年的,应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售出单位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三个月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十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 (三)商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必要经费; (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改变、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决定改变物业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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