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投资网
远程教学 课程视听 统考申报 校园新闻 资料下载 理财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理财投资网 >> 咨询策划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重庆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8-4-15 13:14:34 NET 阅读: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二)遵守业主公约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管理服务活动;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为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使用人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行为,并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犯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既定的使用目的使用物业,自觉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已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二年的,应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售出单位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三个月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十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
  (三)商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必要经费;
  (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改变、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决定改变物业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文章录入:marken    责任编辑:marken 

版权声明:严禁商业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对本站内容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非商业网站转载本站文章必须标注原作者和“转载自理财投资网”字样。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姓 名: *
性 别:
QQ: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我有话要说
注意事项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
内容 标题 作者 站外

考试动态
普通文章 “国字号”理财师悄然升温
推荐文章 08年国家理财师考试时间已确定
普通文章 理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说明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如何报名考试
普通文章 金融理财师资格考试题型、样题…
推荐文章 国家理财师考试重大调整!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考试时间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考试科目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报名条件
推荐文章 助理理财规划师成为国家理财规…
图片新闻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

理财师培训课程要对口…

关于2006年国家职业资…

理财规划师职业前景
重庆市创新职业培训学校主办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1号(市就业管理局内)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66 3789 13368400018  传真: 023-6752 9285
法律顾问:重庆融华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06006511号
本网站的部份资料来源于因特网,如果你对资料的版权有异议,请来信,我们将会尽快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