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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8-4-15 13:14:34 NET 阅读:
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利用物业部分共用部分获取收益的本金和利息归该部分业主所有,该部分业主可以决定将该收益的本金和利息纳入维修基金进行  管理。
  利用物业全体共用部分获取收益的本金和利息归全体业主所有,可根据业主公约的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纳入维修基金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物业专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通知后,在合理限期内仍未进行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物业共用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八条 物业因第三人原因需要维修的,第三人应当及时维修。第三人未及时维修,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知第三人进行维修,在合理限期内第三人未进行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其费用由第三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六十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用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负有协助的义务。

                 第六章 物业维修基金

  第六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分实行物业维修基金制度。
  第六十二条 物业维修基金归集、使用与监管遵循审批、使用、监管分离原则。
  第六十三条 新建物业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市政府规定标准交纳;本条例实施前已出售的商品住宅,由业主按市政府规定标准交纳;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交纳。
  第六十四条 物业维修基金的本金和利息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分的大、中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维持一定的数额,不足部分由业主续交。
  第六十六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实行按栋建帐、按户核算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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