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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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15 13:19:06 NET 阅读: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nbs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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