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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8-4-15 13:19:06 NET 阅读:
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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