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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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15 13:19:06 NET 阅读: |
p;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4、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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