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投资网
远程教学 课程视听 统考申报 校园新闻 资料下载 理财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理财投资网 >> 咨询策划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8-4-15 13:19:06 NET 阅读:
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                  &nb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文章录入:marken    责任编辑:marken 

版权声明:严禁商业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对本站内容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非商业网站转载本站文章必须标注原作者和“转载自理财投资网”字样。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姓 名: *
性 别:
QQ: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我有话要说
注意事项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
内容 标题 作者 站外

考试动态
普通文章 “国字号”理财师悄然升温
推荐文章 08年国家理财师考试时间已确定
普通文章 理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说明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如何报名考试
普通文章 金融理财师资格考试题型、样题…
推荐文章 国家理财师考试重大调整!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考试时间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考试科目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报名条件
推荐文章 助理理财规划师成为国家理财规…
图片新闻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

理财师培训课程要对口…

关于2006年国家职业资…

理财规划师职业前景
重庆市创新职业培训学校主办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1号(市就业管理局内)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66 3789 13368400018  传真: 023-6752 9285
法律顾问:重庆融华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06006511号
本网站的部份资料来源于因特网,如果你对资料的版权有异议,请来信,我们将会尽快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