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投资网
远程教学 课程视听 统考申报 校园新闻 资料下载 理财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理财投资网 >> 咨询策划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8-4-15 13:23:51 NET 阅读: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文章录入:marken    责任编辑:marken 

版权声明:严禁商业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对本站内容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非商业网站转载本站文章必须标注原作者和“转载自理财投资网”字样。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姓 名: *
性 别:
QQ: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我有话要说
注意事项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
内容 标题 作者 站外

考试动态
普通文章 “国字号”理财师悄然升温
推荐文章 08年国家理财师考试时间已确定
普通文章 理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说明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如何报名考试
普通文章 金融理财师资格考试题型、样题…
推荐文章 国家理财师考试重大调整!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考试时间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考试科目
普通文章 理财规划师报名条件
推荐文章 助理理财规划师成为国家理财规…
图片新闻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

理财师培训课程要对口…

关于2006年国家职业资…

理财规划师职业前景
重庆市创新职业培训学校主办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1号(市就业管理局内)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66 3789 13368400018  传真: 023-6752 9285
法律顾问:重庆融华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06006511号
本网站的部份资料来源于因特网,如果你对资料的版权有异议,请来信,我们将会尽快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