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况 的统计、上报工作,须将本省区每季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情况上报外经贸部,并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情况汇总上报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我国边境地区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须报外经贸部审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的审批依据以下原则:
(一)已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边境地区外经公司,均可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国家的批准的一类边境口岸所在边境地区,可选择一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第二十条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合同须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单面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下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报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由其核发《批准书》。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每月将上述合同汇总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单面承包工程项目金额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的合同,由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备案,由外经贸部核发《批准书》。
备案材料包括中外文合同及合同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领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和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二十三条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