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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2008-4-15 13:26:44 NET 阅读: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五)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

三、出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出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不得更改任何证面内容;如确需更改某一项目,出口单位应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出口合同,提交原出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2.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出口单位可申请延期,并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许可证做换证处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可延期到次年的二月底。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未报关证明和遗失报告,由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许伪造、变造、买卖出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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