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1996年4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范围是:国家实行计划配额、 主动配额等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具体商品目录,由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凡列入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品种,其招标范围包括对全球市场以各种贸 易方式的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须按本细则管理。
第四条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管理配额有偿 招标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以下简称各地外经 贸主管部门)负责地区的招标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规则
第六条外经贸部有关司和进出口商会联合组成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并根 据《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管理配额有偿招标的工作。
招标委员会向外经贸部负责。
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 配额有偿招标的具体事务由招标办公室办理。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招标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委员会 主任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外经贸部有关司 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的人员担任;如主任缺席时,由该司另一位负责人任代主 任。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办公室 成员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和进出口商会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招标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招标委员会发布的各项决定、通知、公告 等,须经招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招标委员会主任批准;招标委员会主任缺席 时,须由招标委员会代主任批准。
第九条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制定或审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
(二)审核招标办公室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