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条有偿招标商品配额在申领到出口许可证后,不得交回招标办公室。
企业使用许可证报关出口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的一 联)和出货发票(副本)送交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定期统计核对,并向 招标委员会报告企业出口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任何投标企业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串 标或其他作弊行为。一经查实,招标委员会可提请外经贸部对检举、投诉企业 予以奖励,对作弊企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招标委员会有权吊销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一至三年 的配额投票及受让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的;
(二)浪费配额数量占其中标配额20%以上的,浪费配额数量是指企业使用不 完又未转让或未交回招标办公室的配额数量;
(三)未经招标办公室同间,擅自转让配额的;
(四)虚报投标资格条件的;
(五)串通投标的;
(六)实际出口价格低于进出口商会协调价格的;
(七)以其他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负责收取中标保证金、中标 金、受让配额金等。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招标办公室应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并外经贸 部报告中标保证金收取情况;并定期向招标委员会并外经贸部报告中标金等费 用收取情况。
第三十六条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公告、通知等均指定《国际商报》等新闻 媒介公布。
第三十七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非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 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有关配额有偿招标的规定或通知。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与《招标办法》有同等效力。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细则 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公由之日起实施。原《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