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其主产地企业和主要经营企业 范围内进行定向招标,但须采取定向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 的办法。
(四)协议招标
对出口经营渠道比较集中、国家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出口竞争能力相对薄弱的 商品,可以在其主要经营企业和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范围内实行协议招标, 但须采取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在对同一种商品配额的同一次招标中,不得同时采用协议招标和定向 招标方式。定向招标或协议招标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年度招标总量的40%, 具体商品配额数量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投标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即具备投标资格:
1.公开招标
(1)符合《招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以生产该招标商品为主为但尚无自营出口实绩的出口生产企业、加入外 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经外经贸部核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 笠狄部梢圆渭油侗辏渫侗晟唐贩段闷笠祷蚋帽呔车厍圆罚?
(3)除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企业以外,其他无该招标商品出口实绩的进出 口企业,须经批准获得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方 可投标。
(4)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2.邀请招标
(1)符合本条第1款有关条件;
(2)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商品分会;
(3)招标前3年的任何一年中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3.定向招标
(1)符合本条第1款有关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企业;
(3)连续3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4.协议招标
(1)符合本条第1款有关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3)连续3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4)上年度中标配额使用率达到70%以上。中标配额使用率未达到70%的企 业,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协议招标资格;
(5)上年度参加其他招标方式投标的中标企业,其该商品出口规模达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