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 经营企业中最低出口实绩的70%以上、并且中标配额使用率连续两年达到90%以 上的,也可以参加协议招标。
(二)在外国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调查或诉讼的出口招标商品中,经招标委员会 批准后,从反倾销立案调查年度起到结案后3年内,可允许应诉企业参加邀请 招标、协议招标或定向招标。应参加应诉而未应诉的企业不得参加上述招标。 有关进出口商会应将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企业名单在招标30个工作日前报有关招 标委员会备案。
对提出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有出口实绩但未被起诉的企业,经招标办公室核 实,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后,也可以参加上述招标。
此类邀请招标、协议招标或定向招标商品配额可有国别市场限制。
第十五条确定生产和主要经营企业的方法
招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出口配额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量确定其生产地或主 要经营企业。
(一)主产地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或地区),其年产量或年出口量之和 达到全国该年总产量或出口总量或总金额50-70%的前若干个地区,即为主产 地。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二)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出口企业,其年出口 数量或金额之和达到全国该年出口总量或总金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 主要经营企业。主要经营企业最低出口实绩不得低于全国出口总量(额)的 3-5%。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三)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被列为主产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 本地区出口企业,其年出口量(额)之和达到本地区该年出口总量(额) 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 标委员会会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投标价格和投标数量
(一)参加投标的企业根据具体商品出口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投标价格。
(二)为了防止垄断配额或中标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