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的投 标企业资格复审,并报招标委员会核准。未经招标委员会核准的企业,不得参 加上述两类投标。
参加邀请招标、定向招标或协议招标的企业名单,招标委员会须在招标开始之 前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招标办公室向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发送各种招标方式的标书;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本地区企业投标资格的审查情况,向审查合格的 企业发放标书。
投标企业须向本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标书,并按招标办公室的要求填写。各 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可径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
标书须密封后由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以邮寄或差人专送的方式,在截标日规 定的时间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根据资格复审情况登记封存;在开标日 统一开封。招标办公室应在开标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规则
(一)按照《招标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招标中标配额价格的确定:
1.按下列公式计算后,确定投标的有效价格:
有效价格=[各投标企业投标金额总和(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各投标企业 投标数量总和]*(1+-x或y%)
X、Y为变量,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国内供货情况及平均出口成本 情况确定,并在招标前公布。
投标价格在X、Y值确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者,均为有效价格。
2.列入有效价格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平均价格:
平均价格=各投标企业投标金额总和(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各投标企业 投标数量总和
3.按投标企业投标价格与平均价格差额的绝对值由小至大排序,按排序先后累 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总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 总数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中标价格为中标企业的投标价格。在计算中标企业时,投标价格不同、但与平均价格差额绝对值相同时,投标价 格高者优先中标;投标价格相同时,投标数量多者优先中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