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受让配额保证金(受让配额价格*受让配额数量 *10%)。 转让企业转出配额的保证金由招标委员会返回。受让企业办理交费手 续后,招标办公室发出《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配额转受让证明书》。
(六)招标办公室发出《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后, 须从转让配额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相应扣除其转出的配额数量。
第 二十七条受让配额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前,须按规定交纳受让配额金(即 受让配额价格*受让配额数量*90%),由招标办公室发给《申领配额有偿招标 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二十八条中标配额当年有效。企业中标配额使用不完又无法转让的,可在其 最后有效期30个工作日之前交回招标办公室。但不退中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经招标委员会批准,下列配额也可以用于转让:
(一)在配额招标后还剩余的配额;
(二)企业弃标的配额;
(三)企业交回的配额。
上述配额的受让,按照优先办理受让价格高者或登记转受让时间先者的原则办 理。转让配额价格不得低于该商品公开招标的中标企业平均价。
如上述配额中仍有无法转出的,可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第三十条参加协议招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或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招标商品配额,一般不得转让。如遇 特殊情况须转让的,应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参加协议招标或适用本细则第二十 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资格。
第六章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配额有偿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和数量,由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报外 经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核发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
(二)招标委员会发给中标企业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 书》或《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配额转受让证明书》;
(三)出口合同价格(不低于进出口商会发布的协调价格);
(四)外经贸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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